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县处级、科级干部。厅级干部按照上级党委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指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祝寿、升学入伍、新居乔迁、职务晋升等。
第四条 严格实行婚丧喜庆等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原则上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学院报告,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报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核备案,其中县处级干部的备案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报备。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如实向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报备实际办理情况。
(二)办理丧事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宣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一)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得滥发请柬,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操办过程中应当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铺张浪费。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礼品礼金。
(二)严禁借机向领导干部送礼或变相送礼。
(三)严禁以学院或部门名义通知、操办本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他人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动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合作单位车辆、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干扰群众、违反禁令。
(一)在中心城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等,自觉做到不扰民、不攀比。
(二)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不文明行为,严格做到移风易俗、文明从简。
第八条 为体现组织关怀,学院工会按规定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进行祝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以个人名义参加。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着力加强对所管辖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摈弃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按规定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等一律收缴。对故意瞒报、虚报、漏报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影响恶劣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倡导普通党员和广大教职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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